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近日,市政府印发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惠及全市6.3万城乡低保对象、1.4万城乡特困人员以及0.07万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20元提高为780元,增长8.3%。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05元提高为755元,增长7%。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10元提高为1295元,增长7%。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17元提高为982元,增长7%。
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元提高为1680元,增长11%。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提高为1290元,增长1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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