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人社监理〔2023〕1号
被处理人:安徽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玉兰湾大道777号双赢大厦4层403室、(法人住址:合肥市肥西县菖蒲路4号南府中心6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8LA97
法定代表人:柳波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共计拖欠刘德林等11名劳动者工资174428元。广德市人社局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广人社监令〔2023〕8号),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广德市人社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广人社监理告〔2023〕1号),再次要求你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1份;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3.《安徽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梁项目工人欠薪情况登记表》1份;4.柳波及工人身份证复印件11份;5.工人提供的欠条5份;6.其他书证3份;7.柳波询问笔录2份;8.工人询问笔录10份;9.《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10.《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1份;1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1份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收到本通知书五日内足额支付拖欠11名劳动者的工资174428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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