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政策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广德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2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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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政策

广政〔202030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86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努力营造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开放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促进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年进出口300万美元以下(含)的,每个展会给予1万元补贴;年进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展会给予2万元补贴;当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对参加商务部门推荐的境内国际性展会,每个展会给予参展费用50%补助。

二、引导企业规避风险

3.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建立外贸预警监测平台。安排不少于上一年度的公平贸易工作经费,用于外贸监测点、外贸预警点等公共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的建立,以及引导、帮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参与应诉、调研听证和寻求法律援助等。对当年应诉国际贸易摩擦或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企业法律服务费给予30%补助,单个案件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5.支持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对以本地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海关商品编码以89开头)的,每美元给予2分钱的补助。其中对在宣城(含广德)报关的进口设备,每美元再给予1分钱的补助;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采购的进口设备,每美元再给予1分钱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树立出口品牌

6.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品牌奖励1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自主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品牌奖励5万元;对获得宣城市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品牌奖励2万元。对当年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7.对在境外注册商标或申请专利的,每个注册商标或专利奖励1万元;对当年取得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产品国际性认证的进出口企业,每项认证奖励1万元。

五、鼓励生产型企业扩大进出口

8.进出口基数奖励。

对上一年度自营进出口1.5亿美元(含)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存量部分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自营进出口1亿美元(含)—1.5亿美元且保持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存量部分给予5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自营进出口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且保持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存量部分给予3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自营进出口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且保持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存量部分给予20万元奖励;

对上一年度自营进出口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且保持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存量部分给予10万元奖励。

9.进出口增量奖励。

对上一年度进出口超历史峰值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超额部分每美元给予2分钱的创新研发费用补助;

对上一年度进出口超历史峰值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超额部分每美元给予3分钱的创新研发费用补助。

10.对新孵化的生产型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累计进出口额达到100万(含)美元的,奖励5万元;累计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含)的,奖励10万元。

六、创新外贸发展方式

11.鼓励本市贸易型企业代理进出口,对在本地注册的贸易型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保持正增长的,每美元给予1分钱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附则

12.以上各项奖励补助,省市县商务部门补贴叠加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对不能在广德反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经企业所在乡镇(园区)与市商务部门联合认定后,不享受各类扶持政策。

13.每年3月末由各乡镇、市经开区组织辖区企业申报,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审核兑现。

本意见自202064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德县促进外贸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广政〔201611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特殊促进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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